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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51號MLDV,89,訴,51,200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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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一號  原   告 贊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董竹郎即松柏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新台幣肆拾伍萬捌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為肆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  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元,並預納郵費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合  計新台幣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