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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109年度,15號TPAA,109,判,15,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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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判字第15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代 表 人 陳彥伯訴訟代理人 吳振聲被 上訴人 貨啦啦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家維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王智灝 律師  臧 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一、上訴人所屬臺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被上訴人以網路招募 個人司機自組Lalamove車隊營運,於民國106年2月7日11時4 0分許,以手機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第三人黃韋翔駕駛 795-KTS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營運載貨,認被 上訴人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則第138條規定,以106年2月24日交公北市監字第20B00905 號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被上訴人違反 公路法第77條第2項之規定。嗣上訴人審認被上訴人未經申 請核准,違規經營汽車運輸業,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以 106年6月13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第20-20B00905號處 分書,對被上訴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下稱 原處分)。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 6年度訴字第160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所載 。三、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係以:㈠、被上訴人官網確以「依照個人的時間距離自由選擇接單」、 「簡單開始順路服務」、「立即成為Lalamove車隊夥伴,順 路共乘貨物分攤你的油資」、「立即報名開始賺錢」等語招 募司機加入團隊。且運送貨物係以「LALAMOVE啦啦快送」名 義運送,並於運送完成後以該名義寄送載有費用之電子收據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㈡、然而,依被上訴人提出其與泓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已更名 為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泓威公司)簽訂之合作協 議,雙方協議自106年2月1日起至泓威公司完成讓渡止,泓 威公司為被上訴人之特約物流公司,同意無償提供物流服務 ,而泓威公司的營業項目包括汽車貨運業,且當時被上訴人 官網的「用戶守則&條款」部分即記載:「LALAMOVE啦啦快 送之平台媒合服務由被上訴人提供,運輸快遞執行由泓威公 司提供」等情。參之本件載貨駕駛人黃韋翔係與泓威公司簽 訂承攬契約,且同意由泓威公司指派,提供被上訴人物流服 務,並遵守LALAMOVE啦啦快送平台夥伴守則等節,堪信被上 訴人主張其只是設計及開發LALAMOVE啦啦快送網頁及APP, 負責提供電子資訊平台給消費者及汽車貨運業者,並未負責 運送貨物,負責運送貨物者為泓威公司等語,尚非無據。本 件運送貨物者既為泓威公司,非被上訴人,而泓威公司為合 法申請汽車運輸業之業者,則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違反公路法 第77條第2項規定為由,所為之原處分,即有違誤。四、上訴理由略以:㈠、行政法院對有利於當事人之事實或證據,如應調查而未調查 ,或不予調查或採納,卻未說明理由,即構成行政訴訟法第 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原 判決既認定「被上訴人官網以依照個人的時間距離自由選擇 接單、簡單開始順路服務、立即成為Lalamove車隊夥伴,順 路共乘貨物分攤你的油資、立即報名開始賺錢等語招募司機 加入團隊。且運送貨物係以LALAMOVE啦啦快送名義運送,並 於運送完成後以該名義寄送載有費用之電子收據」等情,足 認被上訴人係透過官方網站自行招募司機並運送貨物,其未 經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規事實明確。㈡、綜觀不爭之事實,被上訴人確為經營汽車運輸業,並主導招 募黃韋翔為共同違規行為之駕駛、派遣黃韋翔駕駛機車載貨 、決定運費等,被上訴人以其與泓威公司之合作協議,宣稱 僅提供LALAMOVE啦啦快送網頁及APP,未經營汽車運輸業等 語,為推託之詞而不可採。載貨之系爭機車所有人為黃韋翔 ,並非泓威公司,證實被上訴人透過官網自行招募司機並運 送貨物,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原判決有理由矛盾之違背法 令。五、本院查:㈠、按公路法第2條第10、14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 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第34條第1項規定:「公路汽(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汽車貨運業:以 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第37條第1項規定:「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經營… …汽車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77條第 2項規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 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可知,以經營客、貨運輸 而受報酬之汽車運輸業是特許行業,應先申經主管機關核准 ,否則即得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裁處,而是不是經營 汽車運輸業,應依法律所定的構成要件,以法律規範的精神 及行為本質核實認定。又依公路法第2條第9款規定,所謂車 輛係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同 條第10款就汽車另有特別規定,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 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查機車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 ,係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核屬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 汽車,則載貨機車為公路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載貨汽 車至明。㈡、次以,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 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 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 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 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第133條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 證據;……」可知,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盡闡明義務, 使當事人盡主張事實及聲明之能事,並盡職權調查義務,以 查明事實真相及法律關係。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規定,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除別有規定外,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 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依 此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據此,構成行政法 院判斷事實真偽之證據評價基礎,乃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基於行政訴訟之職權調查原則,法院必須充分調查 為裁判基礎之事證以形成心證,法院在對全辯論意旨及調查 證據之結果為評價時,應遵守兩項要求,一是「訴訟資料之 完整性」,二是「訴訟資料之正確掌握」。前者乃所有與待 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無論有利或不利於訴訟當事人之任 何一造,都必須用於心證之形成而不能有所選擇,亦即法院 負有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之義務,如未審酌亦未 說明理由,即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之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至所稱 論理法則,是指行政法院判斷時不能違反邏輯,恣意跳躍推 理或自相矛盾;所謂經驗法則是指行政法院判斷時,應受一 般社會經驗、生活經驗的拘束,舉凡過分悖離常情者,應在 更明確的證據支持下,方得採認。㈢、經查:⑴、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沒有經營貨運之行為,無非係認為「依 被上訴人與泓威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自106年2月1日 起至完成讓渡,泓威公司為特約物流公司,無償提供物流服 務;被上訴人的官網關於『用戶守則&條款』部分,記載『 LALAMOVE啦啦快送之平台媒合服務由被上訴人提供,運輸快 遞執行由泓威公司提供』等語;本件載貨駕駛人黃韋翔與泓 威公司簽訂承攬契約,同意由泓威公司指派,提供被上訴人 物流服務,並遵守LALAMOVE啦啦快送平台夥伴守則等節,堪 信被上訴人只是負責提供電子資訊平台給消費者及汽車貨運 業者,未負責運送貨物,負責運送貨物者為合法之汽車運輸 業者泓威公司」,進而以上訴人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 ,對被上訴人所為裁處罰鍰100萬元之處分違法,予以撤銷 。惟被上訴人於其官網招募司機,且以「LALAMOVE啦啦快送 」名義運送貨物、寄送費用電子收據,並由經招募之司機以 其所有機車運送貨物等節,亦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則客 觀上由被上訴人招攬消費者,並由被上訴人透過其官網招募 的司機,以「LALAMOVE啦啦快送」名義完成貨物運送,且由 被上訴人對消費者提供完整的貨物運送資訊及收費電子收據 之交易過程及行為內涵,已足完成以載運汽車運送貨物為營 業之行為,原判決就這樣的情形何以不是經營貨運的行為, 未說明理由,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並足以影響裁判之 結論。⑵、再者,依本事件全卷,被上訴人官網招募的司機,是透過該 官網自行選擇接單,機車上放置運送貨物的保溫袋是被上訴 人提供,保溫袋上明載LALAMOVE等字(見原審卷第103頁被 上訴人行政陳報狀、訴願決定卷第23頁被上訴人訴願書、第 59頁照片),而關於運送貨物訂單資訊,提供的是被上訴人 之客服專線及信箱,運送公司之識別碼24777380,就是被上 訴人公司的統一編號(見訴願決定卷第55、58頁、原審卷第 7頁)。原審雖以前情審認被上訴人沒有經營貨運之行為, 然而泓威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該公司在與被上訴人 達成讓渡協議之前,同意無償為被上訴人提供物流服務,已 與常情有違。況本件整個貨物運送過程,從招募司機、消費 者下單、司機接單等,都是透過被上訴人官網,而且是以「(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LALA MOVE啦啦快送」名義運送貨物,由被上訴人提供客服 及費用收據,乃至被上訴人招攬之消費者所交付的貨物運送 費用,實質上也是按百分之20、80的固定比例,分別由被上 訴人與其招募之司機取得(見原審卷第104頁被上訴人之行 政陳報狀),已然相當經營汽車貨運業之要件。反觀泓威公 司,既不收取費用,該公司有何無償為被上訴人提供物流服 務以經營汽車貨運業之必要,既有上述不符經驗法則之處, 自有必要進一步詳細調查釐清被上訴人所主張其與泓威公司 間之合作協議是否為真,原審未為之,復未及說明理由。另 在被上訴人與泓威公司106年3月2日簽訂讓渡協議之前,泓 威公司與經由被上訴人官網招募的機車駕駛人黃韋翔,依被 上訴人所稱,如何的洽談合作條件,以及運費分配的交付紀 錄等涉及黃韋翔是否因泓威公司之指派而進行貨物運送情節 之真實性,攸關被上訴人是否未申經核准而經營汽車貨運業 ,本應查明,原審亦未為之,即有判決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條第1項、第133條之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 由之違背法令。⑶、綜上,原判決有如前述之違背法令,上訴人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因原判決違背法令影響事實之確定及判決結果,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六、結論,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第 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蘇 嫊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