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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217號TPDV,108,司促,20217,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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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1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國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閃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恒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