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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857號CHEV,108,彰補,857,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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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57號原 告 林杉柏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豈億機械有限公司(原名藍昇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原告為「林杉柏」,然依原告提出 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出租人及民事委任狀皆記載為「林杉 伯」,應具狀陳報原告究為何人?是否有誤載之情形?並提 出繕本。二、提出本件租賃標的物即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 地上鋼骨結構約200坪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 段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所有 權人之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三、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系爭房屋之坐落 位置及標的可否特定?如否,請陳明被告應返還之系爭房屋 坐落位置為何,並以地籍圖、房屋平面圖或現場照片說明。四、經查詢原告名下財產有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房屋, 房屋面積425平方公尺(約129坪)、房屋現值新臺幣(下同 )1,269,400元,與系爭房屋之門牌及面積不符,無法據此 核定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 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系爭房屋之買賣文 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 明、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五、原告應按上開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 費新臺幣4,520元)。六、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並檢附繕本1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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