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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112號TCDV,108,司促,20112,2019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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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債 權 人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富生技企業社、洪翊庭、林香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因台端聲請狀列債務人為群富生   技企業社,108年7月30日之更正狀列債務人為洪翊庭、林   香伶)。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