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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976號CTDV,107,司促,11976,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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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 債 權 人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債 務 人 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  拾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