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51號MLDV,89,訴,51,20000628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一號  原   告 贊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                 被   告 董竹郎即松柏土木包工業 住台北市○○○路○段四五0巷十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苗栗縣銅鑼 鄉公所簡覆表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