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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51號MLDV,89,訴,51,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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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一號 原 告 贊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 被 告 董竹郎即松柏土木包工業 住台北市○○○路○段四五0巷十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苗栗縣銅鑼 鄉公所簡覆表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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