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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刑事),虎交簡字,107年度,11號HUEM,107,虎交簡,11,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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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交簡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天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080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謝天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 謝天祐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下午5 時許至同年月28日凌晨 5 時許,在雲林縣某香水小吃部飲用酒類,明知酒後騎車極 易影響交通安全,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年月28日下午3 時許,騎乘未懸掛車牌普通輕型機車, 自其位於雲林縣○○鎮○○路000 巷0 號之住處出發欲前往 若瑟醫院而行駛於道路,迨於同日下午3 時40分許,行經雲 林縣○○鎮○○路000 號時,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渾身酒 氣,遂於同日下午3 時52分許,對謝天祐施以吐氣酒精濃度 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而悉上 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天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1 紙。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有不良影響,並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 較平常狀況薄弱,卻仍於酒後騎車上路,對往來之公眾及駕 駛人自身產生高度之危險性,且被告前於97年間,因犯刑法 第185 條之3 之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被告本次係第2 次再犯,雖然被告此次再犯距前次已有 數年,但其行為仍應予非難。另慮及被告經施以吐氣酒精濃 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尚非 高於法定標準值甚多之犯罪情節,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並考量被告騎乘機車對公共危險之影響程度,較諸駕駛 汽車為低,且本件幸未造成他人傷亡,暨於警詢中自陳家庭(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思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