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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557號TNDV,107,司促,9557,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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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57號債 權 人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鴻鈞、陳華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 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 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 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 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 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 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 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經查,本件債權人雖以債務人陳鴻鈞、陳華宗違約未給付租 金為由,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訂購單 所載,上開契約係第三人久晴風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豐軒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核與債務人無涉,債權人自不得 據此即主張債務人應對其負清償責任,依前開說明,本件支 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