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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07號TCDV,107,補,907,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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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臨沂福瑞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洪寶原   告 臨沂上和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貞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芙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3155.64元(計算式:54050.64+49105=103155.64),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29.742新台幣,折合新臺幣(下同)3,068,055元(103155.64美元×29.742元=3,068,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