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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255號SLDV,108,司票,5255,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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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25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寶優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文武 人相 對 人 李天生 相 對 人 楊桂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叁仟貳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4,293,200 元,到期日民國108 年6 月28日。詎於屆期 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054,8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