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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697號TCDV,108,司促,17697,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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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97號債 權 人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代 理 人 劉坤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翊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洪翊庭及第三人洪水潭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