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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47號TPDV,106,訴,3047,2019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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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7號上 訴 人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劉坤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5,141,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