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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69號SCDV,108,司催,69,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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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9號聲 請 人 瑋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宛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6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竹榮鋼鐵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3月20日│530,750元 │AG1118203 │ ││ │份有限公司陳榮│新竹分行 │ │ │ │ ││ │三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