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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868號PCEV,107,板簡,1868,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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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車輛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欣美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姵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聖鵬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