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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491號PCEV,107,板簡,491,2018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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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91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路00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光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9,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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