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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2號TNDV,108,司促,252,2019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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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號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債 務 人 久晴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