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0號原 告 廖美幸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佐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含積欠加班費25萬9,322元、特休未休工資4萬5,200元、未投保勞保之損害賠償34萬3,716元、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5萬3,39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惟原告為勞工,其請求給付積欠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之部分共計304,522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暫免徵收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零參拾柒元(計算式:7,710-304,522/701,635×7,710×1/ 2=6,03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