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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480號TPDV,107,司促,19480,201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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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阿蘭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