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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002號CTDV,107,司促,16002,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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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債 務 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錦綢 債 務 人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一、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柒 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二、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參 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發 票所載,其中新臺幣1,126,822 元買受人為大八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人就該部分金額請求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與發票所載之買受人不符,應予駁回。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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