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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35號PCDV,106,司執消債更,135,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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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蔣傳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 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 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 4之2條亦有明定。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有解約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29,077元之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幾無殘值西元1997年出廠 之車輛一台,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法務部高額壽險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二)債務人目前在貨啦啦有限公司擔任送貨員,係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 列每月收入約為23,060元,並有薪資存摺影本等在卷可佐 ,堪信為真,惟108年1月起基本工資業已調整為23,100元 ,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應以23,100元列估。(三)債務人之子年約16歲,扶養義務人有2人,債務人每月分擔長子之扶養費2,000元至其大學畢業,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應屬合理。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23,100元扣除扶養費2,000元、每月清償費用3,500元餘17,600元,與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17,599元相當,可認已撙節開支,且其各項支出內容及金額,衡酌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指數、一般國民生活需要,均無奢侈花費,並提出近全數之保單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中清償、即每期提高400元為3,900元,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0,800元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312,389元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3,9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 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 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461元(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590元(03)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91元(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每期清償金額:558元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 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