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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868號PCDV,107,司促,28868,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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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6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債 務 人 錸諾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7610040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5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54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HN76100405。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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