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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868號PCDV,107,司促,28868,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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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6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債 務 人 錸諾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7610040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5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54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HN76100405。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