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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623號PCDV,107,司促,26623,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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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23號債 權 人 楊東岳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日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 年10月6 日寄存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