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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48號SLDV,107,司,48,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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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萬順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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