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48號SLDV,107,司,48,20181031,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萬順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