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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491號PCEV,107,板簡,491,20180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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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91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路00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   告 許光震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            6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3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7年8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