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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913號KSDV,107,司票,3913,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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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91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陳怡潔、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陳怡雯、廣翰瀝青有限公司、昇晟營造有限公司、陳信瑋、陳信志、陳宗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陳信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宗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提出相對人廣翰瀝青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變  更前及變更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富  廣鑫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昇晟營造有  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