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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604號PCDV,107,司催,604,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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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聲 請 人 林鼎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三、四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裁定及 附表內容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0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科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648-5 │1 │1000│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