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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604號TPBA,106,訴,1604,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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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04號 107年6月14日辯論終結原 告 貨啦啦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家維(董事)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複 代 理人 臧璟 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代 表 人 陳彥伯(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政君  莊子慧  吳振聲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5日交訴字第106002248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爭訟概要:  緣被告所屬臺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原告以網路招募個人 司機自組Lalamove車隊營運,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11時40 分許,以手機APP 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訴外人黃韋翔駕駛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載貨營運,認原 告有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之情事,以106 年2 月24 日交公北市監字第20B00905號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舉發原告違反公路法第77 條第2 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下稱系爭管理規則)第13 8 條規定。嗣被告以106 年6 月13日第20-20B00905 號違反 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新臺 幣(下同)100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 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 1、原告僅係提供電子資訊平台,並未負責運送貨物,負責運 送貨物者為訴外人泓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小 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泓威公司),而泓威公司為(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合法申請汽車運輸業之業者,係原告之配合廠商。本件係 泓威公司旗下合作司機黃韋翔駕駛系爭車輛進行貨物運送 ,原告僅提供下單與接單之資訊整合服務,與經營汽車運 輸業無涉。 2、依公路法第34條第1 項及系爭管理規則第2 條第1 項規定 ,須向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申請核准始得「經營汽車運輸 業」者,僅限於上揭規定所列舉之9 種態樣。換言之,除 上述法定之9 種態樣應向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申請核准外 ,其他公路使用者依法應無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必 要,亦無申請核准之標準。又本件基礎事實不涉載客、租 賃、路線貨運及貨櫃貨運,而公路法第34條第1 項第7 款 及系爭管理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汽車貨運業 :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已明訂汽車貨運業所 使用之車輛,僅限於「載貨汽車」,而非公路法第2 條第 10款所稱之「汽車」,亦即「汽車貨運業」使用之「載貨 汽車」,限於「貨車」、「聯結車」、「小貨車」等具有 相當空間作為貨艙,而具有載貨功能之載貨汽車,並未包 括機器腳踏車(即機車)。準此,本件司機駕駛系爭車輛 遞送物品,既非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自與汽車貨運業或 汽車運輸業不同。 3、縱認原告確有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規行為 ,惟被告並未具體說明審酌處罰額度之情由,亦未考量原 告係屬初犯,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較低 、原告行為所生影響幅度較小等因素,顯有裁量怠惰。又 因泓威公司旗下司機黃韋翔之運送貨物行為,原告遭受10 0 萬元之罰鍰,黃韋翔則被裁罰10萬元,並吊扣牌照及駕 照4 個月。但原告為新創事業,資本額更只有10萬元,且 黃韋翔此次運送貨物僅收取運費160 元,故原告與黃韋翔 所受利益與受處分所造成的損害間,顯失均衡,有違比例 原則。(二)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被告答辯及聲明:(一)答辯要旨: 1、依原告官方網站內容,原告係以「依照個人的時間距離自 由選擇接單」、「簡單開始順路服務」、「立即成為Lala move車隊夥伴,順路共乘貨物分攤你的油資! 」、「立即 報名開始賺錢」等語,招募司機加入車隊,顯見原告係透 過其官方網站自行招募司機;另依本件送貨單據照片及電 子收據顯示,本件運送貨物係以「LALAMOVE啦啦快送」為 名義,其上並有訂單編號、送件日期、服務費、服務人員(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簽名、寄件人簽名、收件人簽名、簽收時間等欄位,運送 完成後亦以「LALAMOVE啦啦快送」名義,寄送載有費用之 電子收據。綜合上開證據資料,顯見原告係自行招募司機 並運送貨物,其未經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規事實 明確,原告所訴,核不足採。 2、機車係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且非依附於軌道或利用 電力架設,核屬公路法第2 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故 載貨機車為「載貨汽車」至明。 3、交通部為協助下級機關就自用車違規裁量之行使,訂頒有 裁罰基準表,以為量罰基準,其制定時業衡酌各種違規行 為態樣、構成要件及情節輕重、車輛種類及違反次數等, 明定各種裁罰效果,亦即裁罰基準表之訂定已有比例原則 之考量,核與公路法第77條第2 項規定之裁量權目的尚無 牴觸,且該裁罰基準表第5 點規定,亦未逾越公路法第77 條第2 項授權裁量之範圍,故被告依該裁罰基準表裁處原 告100 萬元之罰鍰,於法相符。(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爭點:(一)原告實際上有無經營貨運之行為?(二)公路法第34條第1 項第7 款及系爭管理規則第2 條第1 項 第7 款所稱之「載貨汽車」是否包括「機車」?(三)原處分有無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五、本院之判斷:(一)前提事實: 經查,被告所屬臺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黃韋翔於106 年 2 月7 日駕駛系爭車輛載貨營運,因而認原告有未經核准 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之情事,以系爭舉發通知單舉發原告 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 項及系爭管理規則第138 條規定。 嗣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100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決定駁回等情,有舉發通知單、原處分、訴願決 定在卷可稽(參訴願卷第50頁、本院卷30頁、第23至29頁 )。又原告公司官網確有以「依照個人的時間距離自由選 擇接單」、「簡單開始順路服務」、「立即成為Lalamove 車隊夥伴,順路共乘貨物分攤你的油資! 」、「立即報名 開始賺錢」等語招募司機加入團隊,且運送貨物係以「LA LAMOVE啦啦快送」為名義運送,而於運送完成後亦係以「 LALAMOVE啦啦快送」名義,寄送載有費用之電子收據等節 ,亦有原告公司官網資料及送貨單據照片、電子收據、送 貨照片等資料附卷足憑(參本院卷第77至83頁)。而上開 事實,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二)原告實際上並無經營貨運之行為? 1、按公路法第2 條第14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 輸而受報酬之事業。」第34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公路 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 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七、汽車貨 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第3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 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77 條第2 項規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 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 500 萬元以下罰鍰,……。」第79條第5 項規定:「汽車 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 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 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 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 ,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依上揭公路法第79條第5 項規 定授權訂定系爭管理規則,於該規則第138 條規定:「未 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公路法第77條第2 項之規定舉發。」準此可知,經營汽車運輸業係受政府法 令管制、限制之業務,原則上應依法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始可為之,茍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自 應依系爭管理規則第138 條規定予以舉發,並依公路法第 77條第2 項規定處罰。又公路法第77條第2 項及系爭管理 規則第138 條所稱之「經營」,係指以從事運輸(客貨運 )行為及受領報酬而定。倘無所謂之經營行為,自無以公 路法第77條第2 項規定相繩之餘地。 2、本件被告認定原告有經營貨運之行為,無非係以前揭原告 官方網站內容及送貨單據照片、電子收據、送貨照片等資 料為據。惟查,如前所述,原告公司官網雖有以「依照個 人的時間距離自由選擇接單」、「簡單開始順路服務」、 「立即成為Lalamove車隊夥伴,順路共乘貨物分攤你的油 資! 」、「立即報名開始賺錢」等語招募司機加入團隊, 且運送貨物係以「LALAMOVE啦啦快送」為名義運送,而於 運送完成後亦係以「LALAMOVE啦啦快送」名義,寄送載有 費用之電子收據。然而,依原告提出其與泓威公司簽訂之 合作協議(參本院卷第32至33頁)觀之,原告係與泓威公 司協議自106 年2 月1 日起至泓威公司完成讓渡止,泓威(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公司為原告之特約物流公司,同意無償為原告提供物流服 務。又觀諸原告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有國際貿易業、資訊 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而 泓威公司之營業項目則包括汽車貨運業,且原告當時之官 網關於「用戶守則& 條款」部分即已記載:「LALAMOVE啦 啦快送之平台媒合服務由貨啦啦有限公司提供,運輸快遞 執行由泓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等情,亦有原 告公司之登記資料及泓威公司之營業項目資料暨原告官網 資料在卷足佐(參本院卷第31頁、第34至35頁、第128 頁 )。再參以本件載貨之駕駛人即黃韋翔係與泓威公司簽訂 承攬契約(參本院卷第129 頁),暨依黃韋翔繳交押金10 00元予泓威公司之存根聯(參本院卷第126 頁)記載,黃 韋翔同意由泓威公司指派,提供原告物流服務,並遵守LA LAMOVE啦啦快送平台夥伴守則等情,堪信原告主張伊僅設 計及開發Lalamove啦啦快送網頁及APP ,負責提供電子資 訊平台給消費者及汽車貨運業者,並未負責運送貨物,負 責運送貨物者為泓威公司等語,尚非無據。又本件運送貨 物者既為泓威公司,而非原告,且泓威公司為合法申請汽 車運輸業之業者一節,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以,被告以 原告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 項及系爭管理規則第138 條規 定為由,以原處分裁處原告100 萬元罰鍰,即有違誤,應 予撤銷。(三)本件原告既未經營汽車運輸業,即無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 2 項及系爭管理規則第138 條規定之餘地,原處分即應予 以撤銷,則關於公路法第34條第1 項第7 款及系爭管理規 則第2 條第1 項第7 款所稱之「載貨汽車」是否包括「機 車」、原處分有無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等爭點 ,本院即毋庸審酌。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 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六、結論: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 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 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