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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136號TPDV,107,司票,6136,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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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136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相 對 人 郭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7 年度司票字第6136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001 │105年11月30日 │250,000元 │106年10月10日 │107年1月15日│CH0000000 │├──┼───────┼─────┼───────┼──────┼─────┤│002 │105年11月30日 │250,000元 │106年11月10日 │107年1月15日│CH0000000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003 │105年11月30日 │149,258元 │106年12月10日 │107年1月15日│C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