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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6年度,19號TPDV,106,海商,19,2018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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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慧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1,959,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7,8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