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86號CTDV,107,除,86,20180430,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6號聲 請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代 理 人 楊崇仁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 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6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鄭明源 │鼎玫企業有│彰化商業銀│0300131900 │62,900元 │106年11月30日 │IN5699228 │ ││ │ │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