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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443號TYDV,107,司促,6443,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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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43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債 務 人 太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致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陸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