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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306號PCDV,107,司催,306,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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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聲 請 人 鑫欣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0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瑞萸精品店│台灣中小企│107年4月15日│156,212元 │AH0651577 │ ││ │江瑞鳳 │業銀行永和│ │ │ │ ││ │ │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