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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05號PCDV,107,司促,6505,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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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太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太鼎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桃園市蘆竹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 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