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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99號PTDV,107,司促,1499,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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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債 務 人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