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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87號KSDV,107,司促,2987,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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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債 務 人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冠名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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