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87號KSDV,107,司促,2987,20180209,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債 務 人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冠名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