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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55號TPDV,106,重訴,855,2018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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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國房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龍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五益(即汪瑞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1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63,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88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