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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97號CHDV,107,司票,297,201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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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7號聲 請 人 品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池相 對 人 崧阡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彭淑娥○           0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編 │發 票 日│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3月16日 │272,782元 │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15日 │WG0000000 │ │├──┼───────┼─────────┼───────┼──────────┼────────┼──┤│002 │106年3月16日 │295,659元 │106年6月15日 │106年6月15日 │WG0000000 │ │├──┼───────┼─────────┼───────┼──────────┼────────┼──┤│003 │106年3月16日 │250,000元 │106年6月15日 │106年6月15日 │WG0000000 │ │├──┼───────┼─────────┼───────┼──────────┼────────┼──┤│004 │106年3月16日 │250,000元 │106年7月15日 │106年7月15日 │WG0000000 │ │├──┼───────┼─────────┼───────┼──────────┼────────┼──┤│005 │106年3月16日 │250,000元 │106年8月15日 │106年8月15日 │WG0000000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006 │106年3月16日 │250,000元 │106年9月15日 │106年9月15日 │WG0000000 │ │├──┼───────┼─────────┼───────┼──────────┼────────┼──┤│007 │106年3月16日 │250,000元 │106年10月15日 │106年10月15日 │WG0000000 │ │├──┼───────┼─────────┼───────┼──────────┼────────┼──┤│008 │106年3月16日 │248,761元 │106年11月15日 │106年11月15日 │WG0000000 │ │├──┼───────┼─────────┼───────┼──────────┼────────┼──┤│009 │106年4月18日 │84,793元 │106年6月15日 │106年6月15日 │W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