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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97號CHDV,107,司票,297,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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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7號聲 請 人 品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池上列聲請人品翔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崧阡晟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品翔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號WG0000000本票票面金額與附表不符,債權人是否僅請 求其中新臺幣272782元,若是全額請求,請更正附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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