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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99號PTDV,107,司促,1499,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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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統一發票、期間別銷貨明 細表,查106 年9 月29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229元、106 年10月31日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為11 6,487 元,與期間別銷貨明細表所載金額89,231元、116,45 1 元不符。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若有誤繕,亦請一併更正之)二、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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