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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071號ULDV,106,司促,7071,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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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債 權 人 陳文彬債 務 人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謝慶陽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  及自民國106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