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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40號TNDV,106,消債更,340,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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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淑觀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李淑觀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 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 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年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 資新台幣(下同)21,009元,除此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財 產,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2,089,233元,均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以書面向 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共同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惟台新銀行以債務人支出大於收入為由,而無法 提供還款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 等語。三、債務人其曾於民國106年8月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惟因最大債權銀行以債務人支出大於收入為由,而無法提供 還款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本院簡(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易庭調解事件進行單、106年11月14日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為證(見本院臺南簡易庭南司消債調字第340號卷第88 頁 、94頁,下稱調解卷),堪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 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四、又債務人主張其目前任職年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 21,009元,固提出薪資單為據(見調解卷第17頁),然依債 務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6頁)所載,債務人105年度給付總 額為309,596元,雖部分金額應係上一年度所發給之年終獎 金,但仍係債務人之所得,是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應認定為 25,800(計算式:309,596÷12≒25,800,元以下,四捨五 入,下同),至日後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自 仍應考量債務人每月實際薪資所得,以免債務人無法按月履 行,併此敘明。另負債總額為2,089,233元,均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而債務人僅是一般消 費者,並未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薪資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南司 消債調字第340號卷查明,堪信債務人此部分主張為真實。五、再者,最大債權銀行於債務人請求債務清理之調解時,陳報 各債權銀行之債權合計2,192,497元(此金額尚不包括臺北 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未陳報之債權),另債務人尚積欠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224,113元,以及勞工保險局100,000元,是債 務人之債務遠已超過2,516,610元,且本件最大債權銀行未 提出任何還款方案等情,亦有本院簡易庭調解事件進行單、 債權計算書(見調解卷第88-89頁)在卷可稽。倘依目前最 長期限180期計算,縱僅以上開2,516,610元計算,債務人每 月至少需清償13,981元。惟查,債務人每月收入僅25,800元 ,而臺南市政府公告106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 人每月為11,448元、財政部公告之106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 免稅額88,000元即每月7,333元等最低標準,又債務人應與 兄弟姊妹共同分擔母親之扶養費,故其母親每月扶養費由四 人分擔後,為1,833元(計算式:88,000÷12≒7,333,元以 下,四捨五入,下同;7,333÷4≒1,833)。則債務人每月 所領之薪資25,800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1,448元以及扶養費 用1,833元後,顯不足支付上開13,981元之還款金額。準此(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六、綜上所述,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 1,200萬元以下。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 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