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91號ULDV,106,司促,6291,20171115,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9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黃合成債 務 人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謝慶陽債 務 人 謝明原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200,000元,  及其中①8,200,000 元②3,600,000 元③2,400,000 元自民  國①106 年10月2 日②106 年10月2 日③106 年10月2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3.115%②3.465%③3.46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6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