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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551號TPDV,106,司促,16551,2017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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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月綿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嘉日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順進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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