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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412號KSDV,106,司催,412,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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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12號聲 請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 票為無效,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12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統茂和平大飯│鼎玫企業有│國泰世華商│012001985 │40,860元 │106年10月15日 │AU0084285 │ ││ │店 蔡進祥 │限公司 │業銀行大昌│ │ │ │ │ ││ │ │ │分行 │ │ │ │ │ │└──┴──────┴─────┴─────┴──────┴────────┴───────┴──────┴───┘附記: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