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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更(一)字,105年度,2號TPDV,105,勞訴更(一),2,2016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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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毛明德      連瓊瑛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5,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