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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5年度,636號KLDV,105,基簡,636,2016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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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636號原   告 晨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被   告 華晟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香被   告 張榮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侯傑中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所為105 年度基簡字第636 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部分漏列被告張榮展及 其住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