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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57號TYDV,105,司催,557,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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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57號聲 請 人 艾力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泊正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票據。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5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良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105年10月10日 │113,689元 │ER八二五三八八│艾力││1 │司 │行 │ │ │二 │士有││ │ │ │ │ │ │限公││ │ │ │ │ │ │司 │└─┴─────────┴─────────┴───────────┴────────┴────────┴──┘附記: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 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已滿 4 個月後 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