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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274號CYDV,105,司促,8274,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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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74號債 權 人 李慶豐即慶豐工程行債 務 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貳仟參佰陸拾玖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