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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67號TYDV,105,勞訴,67,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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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原   告 石凱豐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60元,未 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限令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 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